公司清算程序转换实务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8-04 14:55
作为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需书面通知该等债权人,而债权人仍需申报后方能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但在近年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实践中,普遍采用公告确认方式,将行政清理过程中已申报债权确认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清算中巨量已申报债权向破产清算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新近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吸纳了这一做法。笔者认为,在由解散清算转换而来的普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在主张权利性质上的一致性,可直接通过公告确认申报行为效力的方式,将解散清算中已申报债权登记为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申报的债权应否被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程序接纳,涉及解散清算的债权申报程序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清算理论,只有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才能被纳入解散清算范围,逾期申报的债权将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用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通知、公告的情况下,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受偿顺位延后的效力,不应解散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而消灭;除非破产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受偿延后效力,已使该部分债权不再属于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并丧失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资格。但是,对于因未经合理通知的债权人,则应给予补充申报的权利,解散清算债权申报期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亦应如此。
对于解散清算中清算组明确给出审查意见的申报债权,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可以通过公告确认为已申报债权,但该确认仅系程序上认可它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债权,而不能直接认可清算组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通过管理人的中立审查,有利于明确债权申报人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债权人身份,排除公司解散清算组因利益关系而偏颇承认或者否认相应债权申报的可能。
二、解散清算中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势必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予重新评价?
笔者认为,为
- 上一篇:解释 公司清算具体程序
- 下一篇: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关文章
-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 ·公司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
- ·公司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
- ·公司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
- ·企业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二)
- ·企业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一)
- ·外商企业公司清算程序的实务处理方法
- ·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一)
- ·公司解散清算中问题探讨
- ·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 ·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
- ·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二)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六)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五)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四)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三)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一)
- ·浅析公司解散和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二)
最新文章
- · 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
- · 公司注销相关程序
- · 公司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
- · 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
- · 清算组织
- · 清算的中止与终止
- · 自行清算的具体程序都有哪些
- · 债权人会议是干什么的?
- · 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
- · 欧盟推公司清算方案 “问题银行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