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中问题探讨
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单元,公司的设立、存续和解散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我国行政法规对公司的开立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前监督上。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公司之所以经常成为经济矛盾的焦点,原因往往并不在于成立或经营时审查措施的缺失,而在于对公司解散时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先天不足。由于没有具体保障措施,公司往往可以在不经清算或不规范清算的情况下结束其实体的存在,从而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社会信用灭失,公司的法人架构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对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公司制度的完善做一努力。
一、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从《》第十章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制定者是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作分类依据,将公司清算分为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于有专门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且在新《公司法》修订时也将有关章节名称和条文进行了删减,本文在此对破产清算的体例不予论述,着重围绕公司解散清算进行专题讨论。
解散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先明确公司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需要进行解散清算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司自愿解散 。公司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股东意志决定是否解散,也称任意解散。《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自愿解散。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公司强制解散。公司强制解散是指由于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强行命令而发生的公司解散,公司股东无权选择。其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强制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原因之一;二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促使其摆脱僵局。而公司对外经营遭遇重大困难时,公司如继续存在,可能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影响到股东权益,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股东也可通过司法救济来摆脱面临的巨大风险。
二、解散清算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甚至拒不清算来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院规定》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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