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的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李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资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在实际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资产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清算后未作处理的剩余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处理上,税务机关一般未作征收税处理,其原因是企业的剩余资产未发生转移,纳税义务没有发生。而实质上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剩余的资产大多数被变卖、抵债、或重新对外投资等,这时就形成了税收征管的漏洞。
我们认为,对企业清算的剩余资产应按评估价值确认收入,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清算注销后,法人实体已不复存在,剩余资产无论是对出资人进行分配,还是赠送、抵债等,其所有人已不是原注册的法人实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资产的所有权确实没有发生转移,对其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清算和注销登记工作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产的分配方案,明确企业所有帐面资产的承受人,确立清算企业的纳税义务,在清算企业注销之前,将税款征收入库,防止税款的流失。
二、清算时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在企业清算检查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资产价值一般以企业帐面记载的净值确定。由于清算单位的资产是要用来清偿债务和分配给所有者、债权人,而所有者关心的是其可以分配的资产的金额,原经营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记载的是历史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以资产抵债、对投资者进行分配、无偿赠送等,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故此,税务注销清算中在确定被清算单位的资产时,应当重新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重编清算资产负债表,确定可分配净资产额。并以净资产额为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收益)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清算所得税。
清算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在日常的税收工作中较为普遍,税法及其他经济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税务注销清算工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注销清算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造成税务管理出现空当和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如何规范税务注销清算工作,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此,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人员,建议对注销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由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予以明确,从而为基层税收人员排除政策法规障碍,促进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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