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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对公司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思考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使用所得,按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可变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且全部资产要以

  现值来衡量为准,资产净值要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准。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虽同属汇算清缴(结算)范围,但所得概念意义不同,计算方式不同。其适用税收法规也不同,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主要表现在:(1)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的享受问题:符合优惠条件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而清算所得则没有明确。(2)弥补亏损问题:正常经营所得能够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清算所得从税法理解上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也未明示。(3)清算费用列支问题:经营所得能按规定列支经营费用,而清算费用的列支未能明确。中小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在注销过程中,资产所得变现只要在注销清算前处理,也可能转为经营所得。在特定条件下,形成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难以界定。

  4、注销清算的二次汇缴(结算)问题。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而企业依法清算的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注销清算企业来说,如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涉及到终止经营活动之前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算和清算期间清算所得的汇算清缴(结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人员、资产、社会稳定等诸多原因形成企业清算久拖不决,而税收管理工作上的时限规定,则形成清算企业长期待处理或转入非正常户管理。且实际操作上企业注销涉及二次汇缴(结算)的可行性有待完善。

  5、注销清算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企业关停、破产、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破产法》外,大量中小企业的注销,尚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注销清算,主要涉及清算组织确定、资产现值衡量的法定评估、注销企业的走逃、注销企业法人、股东和投资方的信息比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等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成大量注销企业采取账簿遗失(销毁),低价转让转移资产,法人变相失踪(联系不上),形成注销期长期不清算,未按期申报转入非正常户来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应缴税款,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较轻,或对应法规难以处罚。

  三、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建议

  1、制订“注销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注销企业税务处理的程序、若干规定和法律责任,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防范税务人员失渎职。

  首先,对注销清算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税务注销。(1)简易注销企业:对无销售、无资产或无销售、资产数又较小的企业实施简易程序税务注销。(2)一般注销企业:对有销售、无资产或有销售、资产数又较小的企业,或(分析)清算所得小于等于零的企业,以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合并一次汇算清缴,实施一般程序税务注销。(3)正常注销企业:对有销售、资产数较小以上的企业,以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同步汇算清缴,实施正常程序税务注销。(4)破产企业注销:依《破产法》及税收规定,税务参与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汇缴管理。

  其次,“管理办法”应分类、细化,明确清算人、清算程序、清算所得、清算时效,正确界定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强化非正常户管理。明确除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外,企业正常注销必须成立由企业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事务机构参与担任清算组,对适用《破产法》注销企业,税务可直接参与破产清算组审计。由清算组出具资产评估或交易现值的清算所得审计报告,作为企业注销清算法定文书、法定依据。公平所得税负,细化清算费用,明确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享受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对正常注销类企业必须实施纳税评估,对注销企业涉及的投资各方或投资所得(损失),在征管信息处理平台上及时反馈投产方主管税务机关。

  最后,“管理办法”应明确注销清算的法律责任,对注销企业无偿或低价转移、转让或隐匿资产的行为,按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行政代位权、撤销权、处罚权;对注销企业无账簿或销毁账簿的,以企业经营之日的最后一次财务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按市场价及政府部门公布的基准价确定企业资产现值,并按“增值税条例”、“所得税法”、“征管法”等税收法规审核确定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行政处罚。对注销企业采取其他手段来恶意偷逃税行为的,按“征管法”及相关对应法律法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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