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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的定义是什么(3)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原因,是基于个别债权人因为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特别清算发动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公司清算提出的申请;第二,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股东清算责任,仅是为清偿而起诉的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承担的责任,而特别清算是对公司所有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第三,民事判决确定股东清算责任时是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法律尚无规定;第四,民事判决实行两审终审,特别清算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法律亦无规定。

  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股东清算责任,实际上只是行为上的责任。如果股东不实施清算行为时,是否可以由法院对股东清算行为强制执行?如果可以,是否是特别清算?有的论者认为:“针对股东为了逃避清算责任,故意躲藏起来不履行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行为执行可替代之规定,指定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强制清算,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探讨。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无论由何种原因引起,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的民事判决,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因此,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股东清算责任,实际上只是为歇业、解散的公司履行债务确定清算行为人。毫无疑问,公司的财产责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股东如果不实施清算行为,是否可以依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就值得商榷。以解决个别债务纠纷为任务的民事判决,没有理由、也没有根据要承担公司特别清算的任务。公司特别清算,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因此,对股东不履行民事判决中确定的清算责任时,如何救济,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特别清算,应当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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