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法人的主动或被动解散,未启动清算程序的,或清算行为有瑕疵的,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到期日起算,至发生债务企业解散之日前的两年内已主张,应将解散的法定事由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自解散发生之日起延续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对此,笔者的理由是,债务企业因解散而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从而丧失了债务履行的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在债务企业发生解散的法定事由时,应推定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已开始受到债务企业的开办人或出资人的侵害了,应给予债权人自债务企业发生解散事由之日起的两年诉讼时效,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5、因清算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1)被清算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此种情况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使被清算企业的有限财产,按破产清算顺序,公平地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清偿。
(2)被清算的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此种情况下,在清偿企业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依法终结清算程序,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主体的确定,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的适用。
1、目前法律规定的清算主体确定几种情况。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主体的确定,综合现有的《民法通则》、《公司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将清算主体归纳如下:(1)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2)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3)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1](6)企业解散成立的清算组;(7)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清算主体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适用。
- 上一篇:公司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
- 下一篇: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清算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
相关文章
- ·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清算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
- ·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
- ·公司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关于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 ·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探
- ·论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在我国之适用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民事诉讼视野中的鉴定制度之完善
-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 ·浅议完善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
-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调研
-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问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