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办单位采取这些做法,主观上多出于故意,客观上逃避了公司债务,明显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是,既然申报债权已告结束,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恶意清算,公司债权人很难得到保护。在此情况下,有的债权人即向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工商局提出异议,甚至将矛头指向工商局工作失职,从而将民事争议转化为行政性争议。为了避免与公司债权人产生纠葛,各地工商局遂要求开办单位在注销申请书中注明类似“日后再发生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负担”的内容;即使开办单位严格履行了公司清算程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系出于债权人的过错,工商局也要求开办单位或者股东在公司注销申请书中作出类似记载,否则,工商局将不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多数情况下,开办单位在公司注销申请书中作出上述承诺,是顺应工商局要求的无奈之举,而非发自内心的真实愿望。要求开办单位在公司注销申请书中加注“承诺还债”条款,在客观上缓解了工商局压力,但却引起了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现实问题。
首先,承诺还债条款的有效性判断。如果开办单位的还债承诺出自真心,认定还债承诺的有效性自无异议。但若开办单位的还债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基于他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此种承诺的效力就颇值怀疑。
其次,承诺还债条款形成的加重责任。公司清算程序以保护申报债权为目的,并不是为了强使公司偿还全部债务。而迫使或者变相迫使公司开办单位清偿未申报债务,无疑会加重开办单位的责任。这种责任系产生于保证性承诺,即无论未申报债权数量多寡,开办单位都要承担最终责任,显然,这会使开办单位实际承担的责任甚至远高于破产责任。在极端意义上,它将替代破产制度的功效。
最后,承诺还债引致休眠公司现象。许多公司本可通过公司清算程序而终止,但基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承诺所产生的责任极其沉重,有的公司随即作出既不办理公司年检,也不办理注销的避险选择。而这种选择又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休眠公司。我国工商局尚未公布过休眠公司的数量,但以笔者经验来看,我国的休眠公司数量可能相当庞大。其实,许多休眠公司的“管理”十分混乱。在对休眠公司的管理上,有的开办单位对公章和相关资料采取了封存措施,严格禁止继续使用公司印章和资料;有的开办单位或者股东则忽视对公司印章和资料的管理,甚至出现继续使用公章和资料的做法。其实,即使是开办单位主动杜绝使用公司印章和资料的做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依靠开办单位自我约束,这是法律缺位的表现,也很难求得社会公信;休眠公司依然会遇到税务、劳务等方面的特殊问题,难免有使用公司印章和资料的可能,也即无法杜绝对印章和资料的使用。更为严重的情 况在于,有些公司的公章和资料流失于社会,难免成为别有用心之人从事欺诈活动的手段。
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弥漫着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热情,有人甚至把这种热情解释为公司法的理念。顺应于此,许多人热衷于创设各种旨在加重债务人责任的措施,而却很少反思公司清算中“承诺还债”等做法的不当之处。公司法确有保护债权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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