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未经清算撤离中国研讨
对外企未经清算撤离中国相关问题研讨会主题发言的评议
由外国语大学、北京国际法学会和高通事务所联合组织的关于"外企未经清算撤离中国相关问题"研讨会,针对外资企业在引进、监管以及终止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在外企违法违约撤离中国,极大地损害我国利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上,研讨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加以防范和解决,很有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们现在叫作基本有法可依,特别是在民商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民商法方面,还存在针对性不强,相对滞后等问题。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早在1993年的第八章就作了规定,三个外资法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国务院于1996年又发布了"外商企业清算办法",2005年10月,新对企业解散、清算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废止了"外商企业清算办法"适用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法规,另外,还有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可以作为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法律依据。从这方面来看,是有法可依的,只要按上述规定办理,是不会出大的问题的。但是,对外企不按法律办事,发生"半夜逃跑"怎么办,对此却没有相应的完善的规定。各位专家对外企未经清算撤离中国的危害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下,对我国经济产生的风险作了充分的论述,对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发言中所提出的),我非常赞赏这些意见。
我认为法制建设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才能行之有效。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如司法强制介入制度、风险基金制度);二是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三是加强法制宣传,让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我赞同刚才专家们提出,对外资的引进及对外企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以法律为武器,采取多种司法手段,挽回损失的主张。在这方面我们法律工作者是大有作为的。
此次研讨会,结合金融危机中所发生的突出问题,从实践到理论,作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当有水平的建议,必将推动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了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受益非浅。我建议,将此次研讨会的精华,反映给有关方面,以推动立法、执法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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