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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金生诉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确认公安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武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生,男,1959年8月2 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一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46街坊64门1号。

  委托代理人:蔡念东,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特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友高,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胡致慧,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上诉人陈金生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金生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分局)确认公安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及一案作出的(2005)青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念东、被上诉人青山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友高、胡致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4年8月3日,原告陈金生之母王运伢因患“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晚期)并胸、腹水”,在武汉市普仁医院(原一冶医院,以下简称普仁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王运伢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死亡。因普仁医院于1999年8月撤销了太平间的配置,该医院通知殡仪馆到医院接运王运伢的遗体。原告以医院诊疗有误为由,拒绝将死者遗体送往殡仪馆。在普仁医院医袢嗽狈锤醋鼋馐凸ぷ魑扌У那榭鱿拢?在当龋?3时许向武汉市公安局110报警。青山区分局下属的八大家派出所接警后,于13时零4分到达现场,会同普仁医院医务人员做原告及其胞弟陈金华等亲属的工作,向死者亲属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协商,普仁医院按照死者亲属的要求,将死者王运伢的住院病历复制给原告,并通知武汉市青山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到医院拖运遗体。当殡仪馆的车辆、人员于15时30分左右到达普仁医院后,原告仍拒绝将死者的遗体运走。普仁医院的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再次做原告及其亲属的工作,至当日17时30分许,经死者亲属同意,殡仪馆的外勤接运工将死者遗体抬上车,原告之弟陈金华随殡仪车到殡仪馆,与殡仪馆签订了《特殊殡仪服务委托协议书》一份。2004年8月25日,原告以其没有工作,家庭贫困,系低保户为由,向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在安葬费用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原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红卫路街办事处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确认,经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批准,由殡仪馆按政策减免了相关的费用。2004年8月26日,殡仪馆按双方协议约定,将王运伢的遗体火化后,其骨灰由原告与其亲属送回原籍黄陂区安葬。2005年5月,原告以信访的方式,向青山区分局反映情况,对八大家派出所的出警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是该派出所未经家属同意强行将其母亲的尸体运走的。青山区分局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05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认为原告反映的情况不实。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公安机关在无权搬运尸体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将其母亲的尸体强行搬走,属行政违法,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山分局则认为该局八大家派出所民警接市局110指令出警,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为化解矛盾,对发生纠纷的双方进行协调并无不当,民警出警后的处警行为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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