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发生在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曾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74。66元。听到这样的判决,麻旦旦瘫倒在法庭上。还有蒙冤入狱11年、多次受到刑讯逼供、饱受磨难的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也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眼里,“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 “处女嫖娼案”、“佘祥林案”更是触及了这个盲区,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成为该法修改的当务之急。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更为严重。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来衡量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代。”
然而,据有关人士透露,此次修改也并非外界所有的呼吁都会得到满足。比如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仍将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救济之外。此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错判,此次修改也不会被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提高赔偿标准
在《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实施国家赔偿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此次修改中,《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将会得到提高。
关于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使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
2004年,发生在河南的一起著名的“杀人喂狗”案中,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他后来所获得的赔偿是根据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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