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由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实地调查的方式审理案件,具体包括:
(一)查阅有关执法案卷材料;
(二)向有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执法行为情况,包括行为的事实、程序、方式、时限、幅度、法律依据、行为内容、权利告知等情况;
(三)向申请人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于能够通过实地勘查验证损害状况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
(四)向第三人或者有关证人询问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制作相关证据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审理人员的选定应当遵循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权限是否合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定性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准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是否合法;
(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结果;
(七)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程度;
(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事实;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并将此情况及时告知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决定立案调查的,由纪检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调查核实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及主观过错程度,听取被调查人本人的申辩意见,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针对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按照合法适当、过罚相当的原则,拟定处理意见,包括行政追偿、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执法责任等,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执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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