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国家侵权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制意识还很淡薄的情况下,如错误拘留、逮捕、判决,均会造成对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由于我国赔偿法采用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制约,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强化管理,使行为更加规范;也有利于消除和缓解受害人对对国家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使民众更信任、更依赖法律,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
(四)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目前,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精神赔偿,国家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却不能通过国家赔偿弥补精神损害,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视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均可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在国家赔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否则有损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为适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也有比较成功的案例[11].而且,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在民事上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已经具备了司法实践的基础。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渐入人心,为适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奠定了思想基础。再次,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世界性潮流,这是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上可见,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方向。
四、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实践中有待检验。既要反映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也要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需全方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其规范性和易于操作性。
(一)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国家赔偿原则。这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之一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要求。由于该项损害是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应由国家来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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