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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提要:“春木一号”轮在进入我国港口时与他船碰撞,有毒物质泄漏污染我国港口海域,船东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法院认为,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船东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造成的,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东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案情]

  申请人:韩国租赁发展有限公司(KOREA  DEVELOPMENT  LEASING  CO.LTD 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利害关系人:广东省湛江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渔业协会)。

  租赁公司所属的韩国籍“春木一号”轮(M/V NO.1 CHUNGMU)于 1995年3月4日装载3,865,508K/L液体化学品苯乙烯单体从韩国DEASAN港开出, 9 日0505时抵达湛江港第2号引水锚地抛锚等候引水员上船引航进港。 当时湛江港海面东北风3-4级,大雾,能见度约1海里,轻浪,退潮,流向东南,流速约2节。0620时,船长与引水员在VHF通话后,在没有引航员引航的情况下自航进港,航速7节,拟抵湛江港第16 号灯浮再上引水员进靠二区码头卸货。0700时在左正横第13号灯浮转向323°,雷达发现船艏偏右1海里处有“昌通一号”轮(M/V CHON STONE NO.1)驶来,遂停车。后发觉两船距离逼近, 碰撞在即,船长即令右舵10°、右满舵、车进一避让,紧接着车进三,欲冲过“昌通一号”轮船艏但未果,于0708时左舷第二货舱与“昌通一号”轮正艏呈60°角碰撞,导致第2号货舱水下舷板破裂,约209.108吨苯乙烯液体泄漏入海。碰撞发生在湛江港第14号灯浮附近(21°05′12″N、110°27′10″E)。

  “春木一号”轮长82.15米,型宽14.00米,型深 6. 50米,主机马力2,330HP,航速12海里/小时,满载吃水5.72米,空载吃水1.895米,总吨位1,589吨,净吨位975吨,载重吨3,335.57吨。该轮于1994年1月29日建造下水,是一艘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较齐全的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船。该轮没有配备任何文字版本的各国港口包括中国沿海港口(含湛江港)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进出港指南、进出港管理规则等必备航海资料;船上所有海图自该轮建造下水营运以来都未曾作过改正;船长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的专业训练和持相应证书;大副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无线电话通讯的专业训练和持相应证书;二副未经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的专业训练和持相应证书;二管轮持证1,500KW 以下,与该轮的主机功率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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