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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丽梅斯”轮滞期费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以上三项扣除,体现了法院在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上所采取的原则。

  本案还涉及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以及如何才能并入提单问题。这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方。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并入提单约束提单持有人的仅限于租船合同的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仲裁条款不属于权利义务条款,不能并入提单。目前占主流的观点则认为,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可以并入提单,但并入条款应明确包括仲裁条款。本案中,租船合同含有仲裁条款,但提单的并入条款没有明确将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南方公司上诉理由之一,是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已被并入提单,因此南方公司与梅斯康比公司之间的滞期费纠纷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法院不能受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南方公司的答辩意见,理由是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涉及权利义务,且并入条款未特别约定将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由此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的意见是:仲裁条款可以并入提单,但必须在并入条款中有特别约定。这种观点正是前述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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