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等有关法律对此江海分界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到海岸线的海域。”
(2)《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第三条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而国家标准《1:5000、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5791-93)规定:“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一般可根据当地的海蚀阶地、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物确定。” 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规定:“海岸线,指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一般可根据当的海蚀坎部、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被来确定。”
(3)国家标准(GB12319-1998)《中国海图图式》规定:“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一般可根据当地的海蚀阶地、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物确定。”
(4)国家标准(GB/T18190-2000)《海洋学术语-海洋地质学》规定:“海陆分界线,在我国系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线。”
(5)1995年《关于开展我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请示》文件中也明确指出“海域勘界以陆海分界线即平均大潮高潮线为起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将“入海河口”作为海域来管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3、长江口海域的划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函〔1986〕21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批复中的第一条规定:“……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联线沿长江向上至南京港中山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三分四十秒)与三十七号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一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六秒)的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这一批复现为1997年8月1日交通部第三次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这是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长江水域”作出定义的唯一法律文件。按照这一法律规定:
(1)海事部门以此为界,“该线以东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上交通、船舶防污染实施管理;以西则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交通实施管理。”[2] 在发生船舶碰撞时,该线以东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该线以西适用《内河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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