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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3)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2)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总参谋部《“转发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89]国科海联字801号)中将上海市崇明岛作为“海岛县”。

    (3)国家海洋局《关于长江口、珠江口区海洋倾废管理范围的通知》(国海管[87] 370号,1987年5月8日)中规定:“长江口区:以崇明岛西岸为界线,以东为海洋倾废管理区。”

    (4)1989年国务院秘书四局在协调有关长江口海洋倾废管理问题时明确:“长江水域和海的界线,具体坐标采用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国函〔1986〕21号)的批复,同意交通部划定的长江水域,即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联线沿长江向上……。”也就是说,该联线以东水域为海洋倾废管理区,由海洋管理部门负责。

    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长江水域”与地理概念中的“长江流域”并不相同,仅为是指浏黑屋与施信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与南岸七洲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与北岸芦席洲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在这一范围上游的水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长江水域”(尽管依然属于地理概念中的“长江流域”的范畴);在这一范围下游的水域即为东海水域,包括吴淞口下游的外高桥水域等。

    4、长江口的海域管理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在行政管理上一直是根据有关海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而非根据内河水域进行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下称“《海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由此可见,《海安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沿海水域,而非内河水域;使用内河水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称“《内河管理条例》”)。《海安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只有沿海水域的港务监督才可以依据《海安法》的规定进行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下称“《上海安监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由此可见,《上海安监规则》所依据的是《海安法》,而非《内河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由此可以得出,《上海安监规则》是将包括长江口在内的上海水域规定为使用《海交法》的沿海水域,而非内河水域。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下称“《长江口交管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由此可见,《长江口交管规则》所依据的是《海交法》和《上海安监规则》,而非《内河管理条例》;《长江口交管规则》将长江口水域规定为使用《海交法》和《上海安监规则》的沿海水域,而非应适用《内河管理条例》的内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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