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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7)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五、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件’和‘单位’的认定及其它单位责限的案例

  单位责限中的‘件’‘包’‘捆’有时对大件货或超体积、容积货并不公平,《海牙规则》中的“单位”是否指运费单位并不明确;按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承运人应按‘运费单位’计算赔偿额,于是什么是‘运费单位’又成了争议的焦点;这对散装大宗货,超大超重件货而言尤其有意义;

  案例1、加拿大联邦法院的TEITELBAUM法官判决的NS Tractors & Equipment Ltd v.The owners of the “Tarros Gage”案;24原告就装运于船上的出租车损坏向承运人索赔。该出租车重量为84400磅、价值162916加元、承运人辩称:唯一应考虑的文件乃提单,而提单表面已表明了当事双方的意图。(提单载明“出租车一辆”)因此其责任限额为500加元 ;原告则认为由于运费是按每100磅2.6加元计算的,(按被告海运运费价目计毛重)而按习惯运费单位计算每单位500加元,因总计价单位为8440运费单位,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442000加元;判决:承运人应赔偿500加元。

  案例2、美国纽约南区法院SHILEY法官判决的(1987年12月4日)FMC Corporation v.SS Marjorie Lykes 案;25原告将30件机器装上MARJORIE LYKES 轮,自北美至埃及,在埃及卸货时三件机器严重损坏;被告最初提出按每40立方尺165美元的费率计运费,后当事人达成按每件机器4250美元一揽子费率计收运费的协议;原告的专家证实,承运人通常是按重量/体积以高者为准计收运费。基本容积单位为40尺,基本重量单位为一吨;在本案中,由于一件机器每40立方尺之重量低于一吨,按习惯其计费按每总容积计费;原告主张其每一运费单位为40立方尺,被告辩称运费单位为每件机器;

  判决:最早的习惯运费单位定义乃是:数量、重量或体积习惯上作为计算运费率的基础的单位。习惯运费单位如今被定义为实际用于计算运费的单位,法院不得不试图确定在某一特定条件下,用于确定运费的基础,不得不决定当事人实际用于某一特定案件的计算运费的基础,决定实际运费单位尤其重要的是,当事人的意图,在确定当事人的意图时,价目表和提单均应考虑……据此,习惯运费单位仍是重量/容积单位,被告的责任限制为每运费单位500美元,也即,63750美元;(每件机器为1700英尺,3Ⅹ1700/40Ⅹ500=63750)。

  案例3、美国纽约南区法院MUKASEY法官1988年4月14日判决的Daval Steel Products v.M/V Acadia Forest案;26原告就其托运于ACADIA FOREST轮,自安特卫普至新澳尔良的钢制品损坏赔偿一案起诉;原告主张提单首要点条款并入了《威斯比规则》;被告辩称该首要条款仅适用于在欧洲范围内或自欧洲至美国境外的运输,因而主张依据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将其责任限于500美元;判决:立法明确允许托运人通过合同提高每件500美元的限额,若提单中条款含糊其辞,应作对被告有利的解释。美国从未批准《威斯比规则》的事实无关紧要,当事人得自由并入任何他们选择的,无论是源于美国已批准的或是他们自已的或是其他人订立的文件和标准;

  案例4、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GUODWIN法官在1989年8月4日判决:27一艘45英尺的游艇自台湾至TACOMA,从一艘货船的甲板卸下时,从吊杆上滑落水中受损;运费按每英尺500美元计算,合计22500美元;判决该游艇视为一件,因此承运人得受500美元责任限额;

  案例5、美国第四巡回法院的RUSELL法官1990年4月5日判决的Caterpillar Overseas SA v.Marine Jransport Inc.and Others 案;28原告向一家扎伊尔公司出售一台拖拉机,经海运至扎伊尔的MATADI;卡车司机在转弯时以25-35里/时速行进,致使拖拉机由平板车上滑落碰击在高速公路的围栏上致损;判决:卡车公司系独立合同方,因而承运人不受喜玛拉雅条款的保护,应负全额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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