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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诉夫擅卖共有房产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丈夫刘先生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后,妻子曹女士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丈夫和买房人要求确认无效。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一审驳回起诉。

  曹女士诉称,她和刘先生婚后共同购置了丰台区万芳园小区的一处房屋。因发生矛盾,从今年年初起,她便不常在家居住。今年8月,刘先生瞒着她,擅自将房屋卖给周先生。曹女士认为,刘先生无权独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他人。

  开庭时,刘先生表示同意妻子的诉求。周先生辩称,刘先生卖房时并未告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刘先生与开发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他一人签字,合同中只能看出刘先生是唯一产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一方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房屋原始合同上记载的购房人仅有刘先生一人,曹女士、刘先生均无证据证明刘先生曾向周先生披露了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女士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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