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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跃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村上新村2座407室。

  委托代理人周耿东,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经协集团公司(下称经协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中山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陈训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龚月英,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莲宅40号1座406室。

  委托代理人林建伟,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跃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7)鼓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跃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耿东、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训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月英、林建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2月,林跃华在经营福建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期间,因拖欠承包金等事项被福建物资大厦起诉,经协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并签收了(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林跃华所欠福建物资大厦债务236410.65元由经协公司负责偿还,经协公司取得福建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经营权。1997年3月3日,林跃华与经协公司就客家大酒楼经营权转移后有关问题与经协公司商达成一致意见,补签一份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时,由于经协公司疏忽,被林跃华修改了协议内容,使其内容与原定协议书稿存在明显差异,也同原审法院(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条款相背离,存在显失公平。

  原判认为,林跃华与经协公司签订的福建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承包经营权转移问题的协议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存在显失公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落款时间为1997年2月24日,由经协公司与林跃华就福建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承包经营权转移问题签订的协议书。该案诉讼费5900元,由林跃华负担。一审宣判后,林跃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仅凭借经协公司一方毫无证据可证实的单方口头陈述,忽视了经协公司无法否认其真实性的签名和盖章。讼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与(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条款相背离问题,只需对林跃华与经协公司对客家大酒楼的实际投资情况做一分析,便可发现其中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认定讼争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经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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