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国家税收,在房屋买卖中故意做低房价。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原告朱竟佳与被告郑镇所签订的故意做低房价的合同无效。
今年5月,原、被告以及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署了《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原告朱竟佳委托该公司购买属被告郑镇所有、位于仙霞地区的房屋一套。同时约定,房屋总价为106万元,合同将价格做低为74.8万元,为1万元。任何一方如在收取定金后又不愿依约履行,则适用定金法则:原告违约,由被告没收定金;若被告违约,被告须双倍返还定金。
协议签订后,郑镇总感觉这样做假心中不安,便向工商机关及房地产中心等部门咨询,得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郑镇便对之前签订的协议表示反悔,并向中介明确表示:中房屋价格必须照实写成106万元,不然坚决不签。但朱竟佳仍坚持以做低的74.8万元签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原告朱竟佳便以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竟佳认为,郑镇属单方面违约,要求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法庭上,郑镇辩称自己曾多次等候朱竟佳以106万元签订合同,但朱都未到,是原告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要求没收1万元定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价格为106万元,但出于规避税收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将合同交易价做低为74.8万元。此项约定,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在协议履行中对上述交易条件发生分歧,并各执己见,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主张对方违约,要求适用定金法则的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郑镇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给朱竟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文章
- ·为规避税收而约定做低房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 ·丈夫请人扮妻抵房贷款 法院判合同无效
- ·女儿未成年,法院判决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行为无效
- ·劳动合同自定“规矩”法院判决条款无效
- ·承包者几十万投资及押金难追回 法院判合同无效
- ·以房产为借款作担保但未登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 ·城里人农村买房价飞涨 遭反悔合同判"无效"
- ·智障夫妇被骗房产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 ·恶意低价出售房屋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 ·擅自处分前妻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用好出版合同 规避法律风险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 ·无效婚姻涉财产分割 法院分别出裁判文书
- ·赠与房屋约定赡养 法院判决该行为无效
- ·出借医疗许可证 如此合作合同无效
- ·无效房地产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 ·常见的几种无效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