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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收割机在中国:水土不服?(3)
www.110.com 2010-07-07 12:55

  一审宣判后,神农农机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1)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必要的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程序,仅凭看一下,听一下,武断得出不能正常使用的结论;(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未能提请鉴定机构复验,且判决解除合同,违反了国家六部委关于退机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重新委托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该收割机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专项鉴定。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共同选择,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就该机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根据相关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效力应予以认定。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予采纳。关于应否退机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该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月上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或文件规范农业机槭销售市场,有些地方还给予财政补贴。作为销售商,不仅要确保所售农业机械无质量问题,而且要明确告知其适用范围,教会农民如何使用,确保售后服务到位。否则,就有可能象本案被告一样,承担退货还款责任。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赔上时间和其他多方损失费。这个教训值得众多农机销售商记取。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具时,一定要看看产品合格证、经销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本农机在本地是否适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损机件保证供应。最好购买国家专业部门推广的定型产品。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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