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得知丈夫瞒着自己卖掉一处房产后,一气之下将丈夫、买房人以及房产中介一起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以陈女士的丈夫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判决撤销了房屋,并判令房产中介退还房产证。
家住东城区的谢先生夫妇在西城区黄城根南街有一套68.6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谢先生名下。2006年4月4日,谢先生瞒着妻子陈女士,通过一家房产中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63万元。
合同签订后,谢先生便将产权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交给了房产中介。签约当天,张先生向房产中介交付了6.3万元。第二天,谢先生则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女士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
一个月后,房产中介向谢先生致函,敦促他前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久,张先生也致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月2日,陈女士向房产中介发函声明,作为房屋共有人,她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请对方尽快退还房产证并撤销合同,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把签订合同的丈夫、张先生及房产中介一并诉至法院,称丈夫在签约4天之后才告诉她,她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多次向房产中介及张先生表明态度,要求撤销合同,但三被告均坚持要按。
庭审中,谢先生表示,他在签约前确实没有跟妻子商量,在妻子明确表示反对后,他已通知房产中介和张先生不想卖房了。此外,谢先生承认,“同意出售证明”上的妻子签名实际上是他写的。
房产中介则认为,谢先生是房主,享有对名下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房产证是谢先生交给该公司的,陈女士无权要求退还。
作为买主,张先生感到很冤,他说当初交易时谢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有决定权,并出具了陈女士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并不知晓陈女士实际不同意卖房,因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伪造妻子签字出具相关证明,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房产中介未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特别是出卖方的相关资格即促使双方签约,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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