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个问题关系到合同漏洞补充的适用范围、性质和规则的认识,合同法理论己有所涉及。本文在借鉴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上,对这些理论问题作出新的解释。
二 合同漏洞与不完全合同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同都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合同的宗旨就在于确定利益转让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了利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交易中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或交易条件在市场竞争情况下有时是可观察的,可预测的,这些成本和条件在签约时就会纳入合同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签约成本或交易成本,只要这些成本完全可以纳入合同中,合同就是完备的。若合同是完备的,意味着合同事前就可以规定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只是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各种行为都能得到相应补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纠纷也就不可能出现,只存在合同是否履行和履行是否得当的问题。若交易成本和交易条件中有些是不可观察,不可预测的,则双方所签合同就是不完全合同。在合同是不完全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纠纷的处理才是重要的。经济学界在80年代后期,由格罗斯曼(Grossmann,S.)、哈特(Hart,O.)、穆尔(Moore,J.)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这是对合同理论的重大突破,也为合同漏洞补充理论的发展开拓了途径。
所谓完全合同,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合同履行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当缔约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合同。完全合同是以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为前提。它包括:1、完全合同的个人理性假设:(1)有理性的决策者具有稳定的偏好,并能按偏好次序进行选择,(2)他们在追求偏好时受到约束,(3)他们在约束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2、完全合同的环境假设:(1)合同不伤害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就是说,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2)合同缔约方都有关于其选择的对象和结果的全部信息。(3)合同缔约方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伙伴,自愿缔结合同,而不接受、也不能施加市场垄断权。(4)交易成本为零。也就是寻找合同伙伴、洽谈合同、草拟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等形成一份完全合同的过程被假定为无成本的。在满足上述假设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可以订立完全合同。 因此,完全合同表现出以下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在有秩序、没有外来干扰的情况下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在事前能够明确约定,在事后应当完全地履行;当事人能准确地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并能对这些事件作出双方同意的事前约定;当事人一旦达成合同,就必须自愿遵守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即使合同存在不完善之处,可以通过阐释性的合同解释分析合同条款具体含义,法官不能创造合同条款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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