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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对免责条款特别明示
www.110.com 2010-07-08 11:00

  投保人王某自2000年起连续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子投保学生、幼儿平安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保险。

  2004年7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治疗无效死亡。保单受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导致王某之子死亡的疾病是投保前所患未治疗疾病属,因此做出拒赔,受益人王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学生、幼儿平安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依该合同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拒赔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采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之子治疗的疾病属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投保人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做出不予赔付的决定,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驳回了被告的辩解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金、死亡保险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目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拒付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而拒付的案件。这些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涉及的保险金额也越来越大,客户因对这两类案件处理不服而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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