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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及消灭(2)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2、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权及抵押权顺序的权利。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且不具有专属性,因此抵押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作为担保以及抵押权的顺序处分等。其中抵押权的顺序处分包括抵押权的顺序抛弃,顺序转让及顺序的变更等。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的重要特征,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优先受偿权表现为:(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2)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3)在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实现抵押权,也就是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任何的限制

设定的抵押权如果是无效,或已经被撤销,则抵押权已经不存在,当然也就没有所谓实现的问题了。有效存在的抵押权,如果欲使其实现受到一定的限制时,则抵押权在其受限制的范围内不能实现。如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为其他债权设定时,抵押权的实现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责任的标准。债务履行期限未到时,债务人并无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当然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期限虽到但未届满的,则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是否履行债务,也不得而知,债权人也不能实现抵押权。但在下列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实现抵押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要求提供担保而遭到拒绝的;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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