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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www.110.com 2010-08-12 14:06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现象的存在历史久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有着其不同的时代特点。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值得分析研究。

  一、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借贷与城镇借贷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产周转,其次为建房、生活消费;二是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三是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借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应予注意的是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四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借贷无借据

  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熟悉,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在农村更加重视亲缘、血缘关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二)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

  先看一个案例,就能说明问题:张某、赵某二人系干亲家。2003年4月,张某借赵某现金3000元,按双方约定,从5月份起,每月归还1000元,到7月底还清。两个月后,不想干亲家关系因琐事断决了。赵某要求偿还3000元借款,张某则说已经还了2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将张某告到法庭,追索3000元。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已按约还2000元,仅剩1000元。但原告赵某予以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张某亲笔所写并捺了手印的一张3000元借条,而张某却不能提供自己已偿还赵2000元借款的有力证据,被判令偿还赵某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正是由于自己的麻痹大意,没有及时索回借条或出具还款凭证,遂在引起纠纷时,使借方自己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借据、收据欠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的焦点。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

  2、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

  3、收据不明确

  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四)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二、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维持农村的善良风俗、维护农村安定的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上文指出的引起纠纷多发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纠纷是由于借贷双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何减少借贷风险,有效遏制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上升之势,进而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思考。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二)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三)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必须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大小写要一致),借款和还款时间(要写明是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还要在协议上写明利率,尤其要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另外,书面协议还要当面订立,不管是借款还是还款。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赖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书写,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

  (四)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农村民间借贷中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本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农村现行民间借贷月利率多为1%—3%,但也有高达5%的利率,对于超出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但由于其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中的借款往往对此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如果双方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件标的上万,对农村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借款是大额借贷,但即使如此,在借款协议上也难觅担保踪影。有些虽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便可行使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六)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届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时,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当自己无法避免借贷纠纷时,就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院的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的方法,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中,在借款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出借人更应及时找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不要过了此期限。

  由于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借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意识更为根深蒂固,加上亲朋好友之间相互了解,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从而为农村的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农村中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为纠纷的多发埋下了隐患,进而使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受到冲击,不利于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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