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为何共同受托人应负连带责任?
www.110.com 2010-09-17 15:17
答:这是出于保护委托人利益不受非法损害的考虑,这就决定了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两个以上共同受托人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而不能各行其是或一人强迫另一人服从自己的意见。
相关文章
- ·《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几种情况
- ·《委托合同》何谓“共同受托”?它与另行委托
- ·《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 ·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条件是什么?
- ·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吗?
-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是什么?
- ·《委托合同》受托人继续处理义务的性质是什么
- ·《委托合同》超越受托权限的受托人怎样承担赔
- ·《委托合同》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前提条
- ·《委托合同》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怎
- ·《委托合同》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将发生什么法
- ·《委托合同》何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
- ·《委托合同》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期限是
- ·《委托合同》什么是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 ·《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报告是否以委托人有请求
- ·《委托合同》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其效力怎样
最新文章
- ·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 · 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
- ·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 · 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 ·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 · 出售房屋委托代理合同
-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6)
- · 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
- · 资产委托合同
- ·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合同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