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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9)
www.110.com 2010-07-07 15:40

 

1、随着原有行政性约束的逐步弱化,市场中一些利益群体利用其优势地位直接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突出。“重筹资,轻回报”的情况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违规为其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将公司推至破产边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或“形似而神不至”,公司经营专注于大股东利益或高管人员利益最大化,漠视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其控制权将证券公司作为其融资平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转嫁风险,造成巨额资金缺口,在市场长期下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制度风险、经营风险集中显现,使部分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加大了市场的压力。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这些不规范做法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市场主体频繁出现失信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诚信意识普遍淡薄,加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乃至虚假信息披露问题比较普遍。这些失信行为,造成了市场信号失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3、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和证券执法威慑力不高的矛盾进一步突出。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屡禁不止,其中,证券执法威慑力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制方面,如惩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资产等恶劣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有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刑事法律虽有规定,但刑罚上限过轻;对一些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赔偿机制不健全,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由于惩治不严或惩处不够,客观上使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在执法方面,由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严重缺失,监管部门不得不承担大量原本属于市场约束领域的责任,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导致执法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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