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证券合同 >
股权转让所得税(2)
www.110.com 2010-07-07 15:40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 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

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