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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6)
www.110.com 2010-08-02 15:28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事故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五、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七、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八、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十四条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先进企业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凡年万人死亡率超过1.5的,负伤频率超过36‰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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