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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法学思考(3)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笔者认为,使用权能是在不对物本体造成毁损、不变更物的物理性质的前提下,对物的性能、用途加以利用,它的最终追求、获得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处分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是为了限制、转移、消灭物上的所有权,最终实现标的物的经济、货币价值。当然,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没有对物进行直接定义,在其第2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民法上对物的分类也有消耗物(也称消费物)与非消耗物(也称不消费物)之分。对于消耗物的使用,表面上看会把物消耗、消灭,以达到充分利用的目的,但该行为进行的同时实质上处分行为也随之发生了。这种处分隐含、包容、吸收了使用的行为,使用行为只是一种实现处分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法律上讲,对于消耗物而言,对该物的使用即构成了处分,其法律本质是处分行为。标的物的消灭,导致在该物上的所有权也随之消灭。

  二、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处分水的行为

  上文已经对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区别作了简要分析,可以这样认为:水资源所有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者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资源的使用权能就是指根据水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消灭或不改变水的物理性质的情况下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权能。水资源的处分权能是指决定水资源命运的权能。水资源事实上的处分是对水资源本体进行实质上变形、改造、或毁损或改变其物理性质。水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是对水资源上的权利加以限制、转移或消灭,使水资源上的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水资源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两者最核心、最根本的区别是实现各自的不同目的后是否实质上改变、毁损、消灭水资源或改变水资源的物理性质。对水的使用可以分为消耗性用水和非消耗性用水,非消耗性的用水主要是指一般不改变水自然状态的前提下的用水,如航运、发电、水产养殖、流放竹木等。在农村,引水灌溉农地中的水可以有多种来源,包括利用自然资源水和产品水,具体来讲可以有以下几种:从水库、水塘、池塘、水窖中引水灌溉;从江河湖泊、小溪直接抽水灌溉;抽取地下水灌溉;引雨水灌溉。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是通过水利设施把水引到农地灌溉,目的是为了利用水的灌溉功能。在这种条件下使用的水是消耗物,是消耗性的用水。因为在实施灌溉农地之后,这些用来灌溉农地的特定的水就归于毁损、消灭或在物理性质上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对这种灌溉农地、饮用等消耗性用水的活动来讲,在使用水的同时就构成了对水的处分。灌溉农地用水,导致了该水的消灭,那么在该水上的所有权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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