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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蓬勃发展、务实创新(3)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二、研究热点与创新思想

  (一)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仅催生了环境法与环境法学,也对传统部门法,特别是民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法如何通过“物化”更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民法怎样实现“绿化”引发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的一场严肃的对话,并成为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路径。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二法对话有利于各自拓宽视野、转换思路、重构价值理念、更新调整方法。他们认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淡化“领域定型”而采“问题定型”方法;解决环境法问题,两法需要合作,并以“公序良俗”为联结点。[1]也有学者提出,促进民法典的“绿化”可以环境权为桥梁协调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并有选择地赋予自然体民事主体地位。[2]

  (二)能源与矿产资源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与矿产资源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学者们的共识是:尽快出台能源基本法是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能源安全应当成为我国能源基本法必须考虑的核心价值,[3][4]此外还要坚持能源国有、可持续利用、节能高效、能源代际公平、清洁利用能源或开发利用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原则。[5]能源法的基本内容还应将建立公众参与能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立能源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纳入其中。[6]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能源环境安全的目标、监管体系、基本要求、主要措施,[7]应当建立能源安全评价体系,并制定石油储备法律法规。[8][9][10]在监管方面应当设立综合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11]除基本法外,学者们还对涉及能源的单向法的制定与修订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如,在油气资源开发的法律规中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开征区域环境污染合治理税费等。[12]我国《电力法》应强化电力监管的独立性,对电监会作为电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作出明确规定,[13]还应当出台有关管理电价、促进水电开发、实行农村电气化等的配套法规与规章。[14]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应将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的发展规划纳入其中,[15]并在该法的指导下,鼓励依靠市场形成开发生物质能的产业模式。[16]

  关于矿业权的属性问题一直备受学界的关注。对于采矿权,随着其内容的逐步明晰,物权说已基本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但对其物权种属性则众说不一。有学者认为,采矿权在一级市场中是用益物权下的行政特许物权,而在二级市场中是用益物权。[17]有学者认为,采矿权是他物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统一。探矿权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具有债权和行政权混合性质的权利。[18]有学者认为,采矿权是最完整的用益物权,而探矿权是逐渐完善的用益物权。[19]此外,学者们普遍反映,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的流转设限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建议: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并获得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证”,并获准以该“采矿证”进行流转;取消或修改矿业权流转不得牟利的规定,同时制定严格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制度;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提高矿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等。为了实现矿业权的顺利流转,有学者还主张实行矿业权一体化,引入矿业权信托机制、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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