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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受理]
www.110.com 2010-08-02 14:37

  [排污申报受理]

  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5、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6、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的计算说明

  7、有关的原辐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8、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体办理方式:

  您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空表,也可以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索取,填写完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办理。

  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82296529

  FAX:0451-82300232

  邮寄:南岗区长江路368号B区建设窗口

  邮编:150090

  申报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办理;已投产(现有)的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8月13日

  2、《排污申报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0号令 1992年10月1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即时受理

  办理人员:

  敬志伟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出具的“所需材料”不齐全;所需材料要齐配,表中数据逻辑关系不能出现错误。

  “下一步”告知:

  准备接受排申报审核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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