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集)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迁建城(集)镇供水水源集中取水口周围应设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由取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注意事项告示牌。在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100m范围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旅游以及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的水域,不得排入任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保护范围的陆域内不得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和装卸垃圾、粪便或有毒物品的码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从事放牧活动。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尸体。另根据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将取水口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的河段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的排入量,以确保下游取水口的水质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要求。
城镇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老城区应加强沼气化粪池的建设,逐步改造雨污合流制的排水系统。
城镇新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新城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截流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场)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江河。污水处理厂(场)应多方筹资,及早设计,尽快施工,争取在城镇迁建完成前投入运行。
工业污水处理措施:工业废水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工业废水主要为有机物的可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达标排放。特别是含重金属、酸、碱、造纸等工业废水,按"三废"治理要求,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江、河等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对污染大户应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使工业废水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对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而又无法进行治理的工厂企业,应予停产、转产。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是新、改、扩建的项目,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资源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在新老城区内限制发展化工、冶金、造纸等污染型工厂企业。
医疗卫生单位污水处理措施:医疗卫生单位、兽医站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需经过特殊处理和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沼气化粪池或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加强对船舶的卫生管理:所有过往船只,均应装设船用油水分离器,客运船只的垃圾应集中起来,在到达港口停靠时,将其转运上岸进行集中处理,严禁向江河内倾倒。移民安置区内港监、环保和环卫部门应对停靠船只进行油水分离器和垃圾处理情况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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