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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查处违反环境保护(4)
www.110.com 2010-08-04 15:01

  第二十二条 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行政复议与起诉

  第二十三条 受处罚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原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经申请人申请裁决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执 行

  第二十六条 受处罚人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有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档。

  第二十八条 “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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