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由于“焚烧”医疗垃圾属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必然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必须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这两个相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触犯的多个相关法条,环保部门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
18.多个行为分别处罚
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如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属于两个虽有联系但完全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建设单位同时、分别、相应予以处罚。即应对其违反“三同时”的行为,依据相关单项环保法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还应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需要说明的是,“限期补办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提交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则应严格依据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应受建设项目是否建成等因素的影响。
四、综合运用惩戒手段
19.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为信贷机构实施限贷、停贷措施和证监机构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20.环境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环境行政处罚的权限、种类、依据,并公开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环境公德缺失、环保守法记录不良、环境守法表现恶劣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称和相关《处罚决定书》,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可报告有关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通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撤销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有关荣誉称号。
21.环境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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