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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能否子还?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赵庆金是某厂职工,其妻因患病去世后与儿子赵万银相依为命。2008年10月,在体检中查出患了肝癌,而且到了晚期。这对刚上大学的赵万银来说真是晴天霹雳。但小伙子很坚强,把父亲接到学校附近的医院,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9年1月,赵庆金在病魔的折磨下撒手人寰。赵万银在叔叔的帮助下料理了父亲的后事。

  学校了解到赵万银的不幸遭遇后,决定缓交杂费,希望他继续读书。赵万银还没来得及高兴,又遇到了一件闹心事:父亲曾欠同事钱英5000元钱,为治病又向朋友孙贵借款2万元。办完丧事没几天,钱英、孙贵同一天找上门来讨债。

  赵万银无奈,在叔叔的帮助下清理了父亲的所有遗物,包括五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叔叔代表赵万银和钱、孙二人商议,将三间平房和家具折价1万元用来抵债,留下两间给赵万银住,剩下的1.5万元债务等赵万银参加工作时再还,但是钱英和孙贵都主张抵偿欠自己的钱。三方商量了一上午,仍没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

  法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说:“根据法律这钱可以不还。”听法官说不还钱,钱、孙二人一下子变了脸色。钱英强忍怒火说:“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谁来判案,这钱都得还!”

  法官说:“欠债还钱是应该的,但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孙贵反问:“就算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但这房子和家具是赵庆金生前的财产,用房子和家具抵债是天经地义的吧?”法官说:“赵万银还在上学呢,他家这点儿财产连维持他的正常生活都不够,当然不能用来抵债!”

  法官心平气和地告诉他们:“你们这个纠纷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问题。我国《》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从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赵庆金欠下的2.5万元钱,赵万银在他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如果赵万银继承的遗产价值超过2.5万元,就应该偿还全部欠款;如果继承的遗产价值不够2.5万元,那遗产值多少就还多少。当然,他如果愿意多还的话,法律也不禁止。”

  听法官这么一说,钱、孙二人露出了笑容,但这笑容并没有保持多久……

  “但是”法官继续说,“考虑到继承人可能生活困难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赵万银还在求学,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当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赵庆金留下的遗产,连维持赵万银的正常生活都没够,不能用来抵债。”

  可见,在现代法律中,父债子还真并非天经地义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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