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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房产:理智与情感
www.110.com 2010-09-13 16:56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确认、分割问题做了新的规定,不少人有这方面的问题。情感与婚姻的不稳定、个人财富的增加,使得人们对家庭财产尤其是房产问题非常关心。在此,就常见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成功人士,早早就要买好房子,以迎接另一位成功人士进门结婚。这其中会有什么问题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房产的取得以产权证作为国家确权的标志,表明产权人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你结婚前买的房子办下来产权证,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自己所有。因此,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而言,产权证上署谁的名字就显得很重要。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确实是婚前交款购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这算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我认为,虽然国家确权是婚后才进行的,但是,该房产权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钱价值的转换,购房合同、发票等足以说明问题,因此应当认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相关证据不充分的话,很容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有些人是在婚前用一方或双方的积蓄交的购房首付款,其余靠银行按揭贷款解决,在婚后用一方的收入每月还本息。

两情若是长久时,当然用谁的名义购房都没关系。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或者证明,那么,结婚后还贷用的钱是一定是婚后的收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归还按揭贷款的钱不论是一方的收入,或是双方的收入,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钱款的价值最终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除去首付款部分外的房屋价值。对于这一部分房屋价值,我认为,应当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首付款部分,如果是用一方的收入支付的,应当算是该一方婚前财产。实践中有很多是恋爱或者同居的男女双方,用双方的积蓄支付的首付款,但在购房合同中可能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我认为,这种情形不能从形式上简单理解。实际上,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本意必然是共同出资、共同使用、共同收益,所以应该算是共有财产。当然,婚前可能不算是夫妻共有,但可以算是共同共有。有人理解为,这表示一方购房,另一方是借款,这种思路不符合现实和逻辑。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想这样的话,准备成为夫妻的两位就要商量一下了。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事实上,即便没有经过公证程序,只要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财产的权属确定就是有效的。

关于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

住房分割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按揭贷款的问题。按揭贷款很可能要还上十几年、几十年,婚姻却没有这样持久。离婚时这些债务该如何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的确定与共同财产的确定是相对应的,由于离婚后,房屋一般只能由一方占有、使用,或者确权给一方所有,所以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整体的价值给予了另一方合理补偿,就意味着,他们将整栋房屋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购买该房屋而借的全部按揭贷款就都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算做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否则,按照全值分割该房屋,却不承担相应债务,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取得房屋一方不按照全值给予另一方补偿,那么,离婚后继续发生的按揭贷款就不是共同债务而只是单方债务了,应该由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独立偿还。

通过前面的分析,夫妻之间其实有必要对一些事明确一下,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否则会出现很多说不清楚的尴尬。还没有结婚就谈财产的归属与分割,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会非常难堪。但是请相信,这时候难堪,却会在未来不伤害感情。相反,开始谁也不说破,后来却无情无义地争财夺利,这样的夫妻往往容易反目成仇。婚姻是一种社会契约,最起码的要说清楚,这样也许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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