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者不负有调解的义务和职责。当一对对当事人来到离婚登记处时,登记员不再像以往那样苦口相劝,而是沉默地为他们当场办理手续……面对离婚,劝,还是不劝?
(记者熊爱玲 见习记者杨慧霞)
“你这样做是不负责任!”前几天,一对40多岁的夫妇在江岸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女方突然冒出的一句话,让离婚登记员魏梅一下子愣住了。
“他们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都齐全,也表示考虑好了,我才办理手续的。可能她觉得我劝都不劝一下,太不近人情,太草率了。”魏梅向记者感慨道。
2003年10月1日起,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按该《条例》,只要当事人证件材料齐全,并表示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场办理离婚,不再负有调解的义务和职责。而此前规定,离婚当事人第一次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员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才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申请书、协议书,让他们回去填写后,再来办理。
但上述那位女士的心情,却有着普遍性。办离婚手续毕竟和去办张房产证或注册一个公司不一样,它意味着,曾经风雨牵手的伴侣一下子就要变成路人。太过于公事公办的态度,总是让人难以接受。
这样的时候,哪怕只是一句委婉的劝解,都可能让当事者再次冷静地思考一番:曾经承载过美好情感的婚姻,真就无可挽回地要走向破裂吗?更何况,很多人是在极度冲动之下来离婚的,他们心里,其实很希望离婚登记员能劝一劝。
“如果工作人员什么都不说,我的心情会变得更压抑,更难受。”在武昌区婚姻登记处,一位来离婚的女士告诉记者。
在走访婚姻登记处的过程中,记者也发现,离婚登记室要比室安静、沉闷,当事人默默填表,工作人员默默办理手续。
离婚登记员要不要开口相劝?婚姻登记机关的主管部门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既不强制离婚登记员进行调解,也不禁止他们调解。身边人吵架,大家也忍不住要劝一劝,离婚登记员适时做些调解也未尝不可。”武汉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的一位负责人说。
“面对前来离婚者,我们也常有一种想劝劝的冲动,但最终出言却很谨慎,怕干涉别人的自由和隐私。”洪山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张超丽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认为,离婚权利是一种私权利,离婚登记员不能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面对离婚者,劝,还是不劝?确实是一个值得社会思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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