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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3)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3、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查封扣押地。

  (二)商标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实践与理论中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说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地,一个合同的特征履行地是唯一的,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唯一的。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并且往往有多项义务,因此其履行地并非一定是唯一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指的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纠纷由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例如当事人对于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则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付款义务的履行地。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致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一律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62、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还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合同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并非相同,一般情况下纯粹的商标使用合同纠纷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因此其管辖的确定不能依照《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精神来处理。但如果商标合同有涉及到技术合同内容的,或者商标合同中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商标合同内容都发生争议的,则按照技术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

  最后,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三)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笔者以为二者不能等同,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制度所不能涵盖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可称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诉讼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也并非同一概念)。我国商标法对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财产保全进行了区分,例如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制度应当有特殊的管辖法院,《解释》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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