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4)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至于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至于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是否有数额限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由于保全措施并不是审理行为,因此并不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题,因此,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时对诉讼标的额并无要求。当然,法律法规对某些案件的保全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应当执行这一规定。例如,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则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按照《解释》,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
(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该类纠纷既不是侵权纠纷,也不是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就被”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的规定,该管辖法院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指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管辖基本是一样的,由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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