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
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属于婚姻纠纷案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那么,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究竟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相对于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言,婚姻行为和合同行为是具体的、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婚姻法和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首先适用婚姻法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适用特别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由于本案中的忠诚协议在民事特别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
(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 上一篇:AA理财不能免除夫妻义务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 ·夫妻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合伙投资协议书如何才具有法律效力
-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 ·达能坚称商标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 ·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
- ·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
- ·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
- ·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此份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 ·什么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 ·私下和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 ·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
- ·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 ·夫妻忠诚协议捍卫婚姻 出轨丈夫被判痛失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