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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5)
www.110.com 2010-08-26 15:40

  对于忠诚协议会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后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当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而破裂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当尽早离婚,而不是去婚外寻找感情寄托。当夫妻双方纯粹因性格不和而离婚时,夫妻忠诚协议并不会发生效力,忠诚协议并不会成为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夫妻忠诚协议发生效力之时,也就是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之时。违背忠实义务一方明知忠诚协议的存在.仍然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其的确因此而使生活陷入极度痛苦之中,也不值得为其同情,正如犯罪分子也会因犯罪行为而使生活陷入极度痛苦之中一样,这是其自作自受,为自己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关于忠诚协议内容违法

  有人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是违背宪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性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行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比如,一旦公民与他人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其在工作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再如,当下一些人有偿为他人提供陪同逛街,陪同旅游,陪同聊天等服务,同样是服务提供者在对自己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利用和处分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关于夫妻忠诚协议违背损害填补原则

  有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金或违约金,其本质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违反忠实义务一方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而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其数额应当根据损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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