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1、要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的运用。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视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行使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关系的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等。
3、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视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我们可以将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这些部门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创伤。
4、探望权执行案件不易仓促结案。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具有行使时间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如一次执行完毕即告结案,不利于对被执行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再次提起执行,从而出现一个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权利人多次或反复申请执行的局面。因此,此类案件不宜仓促结案,应在一次执行完毕后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5、根据现实情况,各级法院可制定一些灵活的方式。《北京晨报》讯:“探望权人每月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六探望子女。”这样的语句将出现在北京房山法院日后的判决书中。近日,房山法院给处理探望权官司制定了规范。探望权官司一向好判难执行,主要是执行没有参照标准。依据房山法院所制定的规范,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探望地点一般确定在抚养子女一方的住处,探望的次数一般为每月1到2次。这样,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就有了明确的标准。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探视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探视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视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指导意见》还规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视权。在我们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和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可借鉴广东省、北京房山法院的经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制定一些办法进行试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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