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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县乡公路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交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财政局:

  《玉林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玉林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县乡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先在北流市试点。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保障畅通”的基本思路,在北流市开展县乡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管理目标

  实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乡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

  (三)管理原则

  1、正确处理县乡公路养护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保证县乡公路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养护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建设与养护的关系。既要重视新建工程建设,又要加大对公路养护的投入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养”的问题。

  3、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县乡公路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二、养护管理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县乡公路包括县道及乡道,是指北流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北流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以及部门、单位的专用公路外,由地方负责管养的公路。

  (二)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对公路的路面、路基、边沟、桥梁、路树、公路构造物、标志、标(三)北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养县道及重要乡道,以下简称县管公路。镇人民政府负责管养除上述公路以外的乡道,以下简称乡管公路。具体管养范围由玉林市交通局负责划分。

  三、管理职责

  (一)北流市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2、筹措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3、组织县乡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4、将本辖区的地方公路养护列入政府的日常工作范围,由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负总责,切实抓好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县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筹措乡管公路的养护资金。

  3、做好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工作。

  4、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乡管公路的路产路权。

  5、由镇政府牵头,以镇交通管理站为基础,成立公路养护办公室,由镇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镇交通助理、交通站站长任副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制订年度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措施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养护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和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路况和任务的完成情况。(2)筹好、管好、用好养路经费。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镇政府提请拨付养护路经费,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养护情况,请拨养护补助经费于公路管养资金专户。(3)配置必要的养路设备,统一调配,合理使用。(4)招聘和管理养护队伍。

  村委会要协助镇公路养护办公室做好本村辖区内的地方公路养管工作。

  (三)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1、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养护目标和计划。

  2、监督、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北流市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3、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4、组织审核县乡公路大修、中修及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并对工程施工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管理、调配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6、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7、做好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1、做好县管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管公路大修、中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2、落实养护目标和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3、监督指导乡管公路养护工作。

  4、做好县管公路、乡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5、做好县乡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四、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

  1、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2、北流市征收的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合理安排用于县乡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3、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4、交通部门对重保线路每公里每年安排资金6000元,其他县管公路每公里每年安排4500元。全部拨到北流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北流市人民政府筹集解决。

  5、乡管公路养护资金交通部门每公里每年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镇、村按合法程序筹集解决。

  (二)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由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

  2、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经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玉林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3、镇筹措的乡村道路养护资金,由镇政府或镇公路养护办公室管理,北流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4、行政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镇政府监督。

  5、交通部门安排补助的养护资金,根据养护工作进度预付,玉林市交通局年终按完成情况与北流市交通局或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结算;补助乡管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按养护计划执行情况预付到镇交通站公路养护专户,由镇政府安排用于乡管公路养护,每季度结算一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由审计机关或玉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北流市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由审计机关或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四)公路养路费实行燃油税改革后,由交通部门渠道补助的养护资金,从相应渠道解决。

  五、养护管理

  (一)县管公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及改建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或面向社会实行市场化养护。

  (二)乡管公路的桥梁、隧道及沥青、混凝土路面由于技术要求较高,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招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乡管公路的砂砾土公路可由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实行招标养护。

  (三)北流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水毁工程及因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进行抢修和整修。

  (四)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设计预算,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五)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六)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镇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七)县乡公路由北流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编制绿化方案,报玉林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北流市交通部门和镇政府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路政管理

  北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辖区内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要维护好所管辖的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加强巡视,将路政违法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严格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妥善安置养护工人,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实行管理试点后,养护工人中,属正式工的安排在重保线路或县管路上担任养护工人,原则上原有的各种待遇不变。对农民养护工全部予以解聘,脱离关系,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同等条件下,在招标养护工作中,由镇政府或县管公路养护部门优先考虑。

  八、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工作由北流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玉林市交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管理试点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为下一步改革工作向全市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妥善解决。

  北流市政府要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将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地方公路养护任务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坏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依据本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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