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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管理,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参保职工。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㈠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因公出差、驻外机构、异地居住就近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㈡特诊费、特需医疗费用。

  ㈢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输血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陪人费、陪人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卫生纸、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妇卫生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中药煮药费等。

  ㈣生活用品: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等。

  ㈤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品,如按摩器、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药枕、药垫等费用。

  ㈥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㈦戒毒、戒烟的费用。

  ㈧性功能低下症诊疗费。

  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㈩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十一)近视眼矫正术。

  (十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十五)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

  (十六)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七)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者,从鉴别确认并出具出院通知书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所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等。

  (十九)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二十)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一)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二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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