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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切实保证玉博会召开的绝对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于200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打击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为主导,彻底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强化和规范我市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管理,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活动突出和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散存在民间较多的地方,群体性纠纷械斗、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案(事)件的多发地域。通过专项行动达到以下目的:

  (一)彻底清理收缴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做到辖区内无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

  (二)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查破一批重特大制贩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案件,特别是公安部、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督办的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案件;彻底捣毁一批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的窝点;抓获和查处一批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实现民用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规范管理。

  三、成立督查组

  为确保在全市开展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的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玉林市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督查组。

  组 长:郭 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教明      市公安局联络员 13907758503

  副组长:黎爱华  市经委纪检组长

  苏永式  市经委联络员 2824918

  成 员:黄 斌  市安监局副局长

  钟一平  市安监局联络员 8890580

  农崇巍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邱海富  市工商局联络员 13877566766

  覃广章  市农业局副局长

  梁崇严  市农业局联络员 13087754566

  龚冲仪  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访德  市环保局联络员 13087753973

  职责:根据全市开展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并及时对全市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项行动的督查组,制订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真正收到实效。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出动宣传车、贴标语、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法制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张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的通告》,使广大群众懂得非法持有、私藏、制贩、储存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均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认识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流散在社会上,不仅威胁到社会治安和稳定,同时也威胁到自身的安全。要通过强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基层,动员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人员,主动将上述危险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尤其是综治办,要牵头组织公安、安监、经委、工商、农业部门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基层进行指导。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数量、种类及其持有人的底数,摸清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窝点的情况,列出辖区内拟清理收缴的重点村、组。

  (二)清理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要在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周密的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动员上交。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当地综治办、司法办、公安派出所及乡(镇)干部深入村(居)委会,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讲明道理,动员群众主动上交。

  二是强制收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农业等部门,采取以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方式,逐乡逐村逐街逐户进行拉网式收缴。

  三是破案追缴。针对群众举报线索,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专案组,认真核查,发现非法制贩、持有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的,一律依法强制收缴。收缴工作要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对重点村、队、组要进行多次清理收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此项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县两级综治委牵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为:是否查清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生产源头,是否查清贩卖、销售线索和网络,是否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是否全部收缴流散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等,是否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等。9月20日前,要依据上述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和综治委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要限期一个月内再次进行整改,并发出黄牌警告。如再次验收不合格的,要在全市点名批评通报,并对该辖区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此工作负全责。在我市农村一些村民历来有造枪、持枪习惯,加上农村地区修公路、建水库等基本建设和开采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的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数量较大;一些地方虽经多次整治,但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这次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认识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对社会治安的严重危害性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工作的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抓紧抓好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把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乡镇及基层组织,采取划片包干的形式,落实责任人员标本兼治,逐步形成良好的长效机制。安监部门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为此,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经委、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强日常督查管理,通过认真核发生产、使用、贮藏民爆危险物品、剧毒化工原料厂家、店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督查其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上述危险物品日常的审核、发证监管等工作,要依法重点打击涉枪、涉爆、涉毒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等政法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号召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一批涉枪、涉爆、涉毒案件,适时选择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过公开宣判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违法犯罪人员,扩大宣传效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收缴不彻底,造成涉枪、涉爆、涉剧毒物品案(事)件发生引起社会治安混乱,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实行倒查追究制度,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收缴物品的处置办法。

  1、对收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暂时收存,并做好相关的登记,适时依法销毁。

  2、各部门收缴上来的“毒鼠强”交由当地的农业部门处置。

  3、各部门收缴上来的非法剧毒化工物品交由当地环保部门处置。

  (四)落实专项经费,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这次专项行动政策性强,要求之高是历年未有的。为了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财政部门的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上去认识收缴危险物品的迫切性,要经常听取专案汇报,狠抓专案经费落实到位。

  (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每15天向玉林市专项行动办公室(电话:2823713,内线:98552373)报告。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可随时上报。工作结束后,以县(市)为单位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填写《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专项办”汇报市“专项办”汇总,以利及时书面上报自治区“专项办”。

  附件: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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