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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4)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  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产品3套。
    2) 检  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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