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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加害人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3)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一、确定案由的问题
    本案案件事实涉及四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双方争议的是赔偿数额的多少;二是原告将50 000 元交付被告某村委会保管、并委托某村委会凭有效票据支付被告王某的医疗药费,原告与被告某村委会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争议在于某村委会违反约定擅自将50 000元转付给被告王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原告预付的50 000元多于被告王某应获得的赔款,差额部分,属于王某的不当得利,原告与王某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争议在于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四个法律关系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其它三个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的落脚点,在于要求三个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案由疑似不当得利纠纷,因此有观点认为本案案由即为不当得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可见,《通知》对确定案由给了两条规则:1、案件事实涉及单个法律关系时,以该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确定案由;2、案件事实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时,以主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确定案由。根据《通知》给出的确定案由的规则,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从关系,本案案由仍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本案是否存在超诉讼请求判决的情形
    民事纠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否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之,就多少权利义务提出请求,亦由当事人决定之。本案原告即加害人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金额,作为一种自认,不需原告举证即可判决确认,对于超过诉讼请求金额的部分,原告没有请求处理,被告也没有提出反请求确认或给付,法院对超请求的金额给予审查并作出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的情形。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撞伤王某造成其损失18 169.27元,为避免判决书读者误以为原告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8 169.27元,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确认原告诉请的金额时,可以表述为“原告肖某自认给被告王某造成损失18 169.27元,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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