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急速行驶的中巴车在超车时将路边散步的几近临产的孕妇撞伤,造成该孕妇子宫破裂胎死腹中。日前,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一案,判令中巴车主杨建堂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以下简称渑池支公司)共同赔偿肖莉(化名)、残疾赔偿金、精神等共计11万余元。
2004年9月6日早晨6时40分许,杨建堂驾驶自己的中巴车沿果园到杨村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到庵头村路口时,车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杨建堂一打方向盘超了过去,这时杨建堂突然发现车左前方路南侧有一女子正在行走,杨建堂紧踩刹车,由于行驶较快,只听一声惊叫,车子将该女子重重撞到在地,杨建堂赶忙下车查看,这才发现伤者是一名孕妇,已经昏迷,多处外伤,下身流血,杨建堂急忙将孕妇抬上车送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这个受伤的孕妇就是肖莉。经诊断,肖莉宫内孕40周,胎盘早剥,子宫破裂,死胎,肝脾破裂,左肾挫伤,头面部多处骨折。随后医院对肖莉做了剖腹取死胎,修补子宫,切除脾脏,修补肝裂等一系列手术。11月23日,肖莉病情稳定后出院,共花医疗费43080.5元(杨建堂支付45674.5元)。
2004年9月16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杨建堂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莉无责任。2005年1月25日,肖莉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杨建堂与2004年1月9日将他的中巴车在渑池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2004年1月1日至200年1月1日止。
法院认为:杨建堂超车时将肖莉撞伤致残,造成已怀孕40周的胎儿死亡,给肖莉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杨建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莉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杨建堂所有的中巴车已参加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渑池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杨建堂赔偿肖莉各项损失45674.5元,渑池支公司赔偿643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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